福建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收费 交通事故车辆清障费按150%计
2014-07-30 20:37: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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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20%计收。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 高速公路的清障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车出动费。需要清障的车辆有超载的按实际载货吨位一并划入相应类别车型计收清障费。 吊车收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为:吊车出动至清障现场;吊车在事故、故障现场(均不含二次转运)将同一事故、故障车辆吊运至指定地点。 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多辆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时的收费标准为:施救两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20%收取,施救三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40%收取,施救四辆及以上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吊车类型应与服务作业对象基本相当,明显不当的应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社会救援机构在夜间(20:00时至次日5:00时)、国家法定节日和对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行吊车作业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但不论具备一个条件还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收费标准都只能上浮20%。高速公路清障队伍清障施救21吨以上吨位的车辆,按上表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 根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因清障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吊车服务时,应向当事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对社会救援机构的监管,督促社会救援机构与当事人签定协议(当事人因重伤或死亡除外),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施救时间、施救地点、施救车吨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监督电话等,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 高速公路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救援机构吊车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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