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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6年产权证仍“难产” 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2014-08-23 10:49:3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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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8月23日讯 阿财(化名)等众多购房者购买了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公司”)在平潭开发的房产项目。他们接收房子已经6年了,仍然拿不到房产证,大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平潭县法院判令开发商应支付这些购房者违约金。

2007年7月,阿财等不少平潭人与西航公司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平潭县西航路的房屋。

买卖双方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在买受人不退房的情况下,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签合同后,阿财等购房者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西航公司于2008年5月将房屋交付给他们使用。阿财等人装修后搬入新房,可西航公司至今没给他们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这些购房者只得将西航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西航公司辩称,2006年间,由实际投资建设人高某等人合伙集资向西航公司购买了西航路西侧F区地块,并挂靠在西航公司名下,建起了诉争房产项目。双方在挂靠时有口头约定,由西航公司出具公章、办理合同等手续,一切责任由投资建设人承担。实际投资建设人售房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等手续。阿财等人应找实际投资建设人主张权利,而不应该找西航公司。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财等购房者与西航公司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该院判令西航公司应支付阿财等人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违约金。

(福州晚报记者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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