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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2月起施行 故意虚假鉴定将被吊销执业证

2014-09-26 19:50:14 王坤明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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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6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谢添实)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将被直接吊销执业证、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最高可罚5万元……下午,《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虚假鉴定采取“零容忍”,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直接吊销执业证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存在“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等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司法鉴定文书的”、“组织司法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等情形,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违法行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同意可重新鉴定

《条例》还充分保护申请重新鉴定。规定: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并在重新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未经办案机关同意,私自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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