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八条措施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不得建住宅
2014-10-21 06:43:17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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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闽八举措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地下空间禁设儿童活动场所 ■本报记者 何佳媛 本报讯 省政府办近日下发通知,提出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八条措施。 地下空间禁设儿童活动场所 一是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二是统筹规划编制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年前完成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三是实行分类设防、标准化管理。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功能和平战转换技术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动态管理。 四是规范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及权属。各类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租赁、转让、抵押。地下空间建筑物或人防工程权属单位,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 五是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转变防空地下室单一使用功能,促进居住小区防空地下室连片开发、地下连通和地面地下交通衔接。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使用的,可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所属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为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部分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鼓励社会资金以BOT、TOT、PPP等方式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平战结合人防综合体和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等地下工程。 六是加强公益性项目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社会资金投资单建式公共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为城市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投资规模和收益情况,予以奖补或通过相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扶持。投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统一实行零收费,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部分费用可免收 七是促进早期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早期人防工程按照封存报废、维持现状、改造利用等办法分类处理,对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采用招投标方式引入投资人,将其改扩建为地下商业、停车、国防教育、物资存储等场所,实现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参与早期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租期年限可根据工程使用情况,对于租期3年~5年的投资人,可免收半年的国有人防工程使用费;租期5年以上的,可免收1年的国有人防工程使用费。 八是实施人防工程优惠政策。统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资金,支持包括地下停车场等平战结合的人防综合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地方级收入部分。 来源:福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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