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曾枝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公司的养老保险纠纷,提出了一个颇具普遍性的问题—— 企业故意欠保:一个无解的局面? 东南网11月28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吴柳滔) 11月底,光泽县49岁的曾枝香女士到了办理退休手续的最后期限,但是她与公司的养老保险纠纷还没个结果。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公司工作了26年,公司却只为她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这会降低她退休后的收入,医保也会受到影响。 职工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看似正当而简单的要求,但是,曾枝香在公司、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走进了死循环。她的背后是一个被企业故意欠保的工人群体,共同面对无解的局面。 起因 曾枝香于1988年4月进入光泽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此后,公司经过几次改制、更名,于2003年起成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公司。 2004年,公司给曾枝香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了使她至2014年11月退休时刚好缴足15年,公司为她补缴了1999年至2004年的保险费8685.95元。但是,这8685.95元是以购买社保为名,让曾枝香自己出的钱。 去年,曾枝香偶然得知了这个情节,于是要求公司为她补缴1988年至1999年共12年的养老保险费。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曾枝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答复称这个事情他们管不了。后来,这个纠纷被交给了光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2014年3月7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起养老保险纠纷案。2014年4月9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所谓开庭,其实只有一名“裁判员”——光泽县人社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股负责人施继好。由于调解不成,2014年4月28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裁决 曾枝香的诉求有三点: 一、要求公司为其补缴1988年4月至1999年10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78127.73元。仲裁委员会的回答只有12个字——“法律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二、对于2004年她自费补缴的8685.95元保险费,要求公司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承担相应比例,退还6013.35元。对于这一点,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之日的两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这份裁决,由仲裁员施继好一人决定。 裁决书里写明,如不服裁决,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施继好告诉曾枝香,可以去法院起诉中国人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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