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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统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尺度

2015-01-13 16:59:06 倪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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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尺度

随着依法打击活动的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亟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关于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检验、鉴定及相关工作的座谈纪要》《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三个指导性文件。

这三个指导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二是厘清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食品药品的界分标准、滥用食品加工助剂的定性、制售“因病濒死”禽畜行为的定性等。三是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检验鉴定难问题,通过建立省内检验鉴定运行机制,明确了食药犯罪的检验鉴定机构、范围及报告形式等,并对行政执法取证的效力、检验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以及程序上对缓、免刑的限制运用等。

我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惯犯、再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二)曾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三)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四)犯有数个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择重处理的;(五)不如实供述罪行的或无悔改表现的;(六)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七)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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