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时政报道 > 正文

福建统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尺度

2015-01-13 16:59:06 倪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分享到:

东南网1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倪斌)今日上午,福建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食药监局四个部门联合召开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飙升。2010年审结9件24人;2011年审结19件22人;2012年审结111件117人;2013年审结104件157人;2014年审结235件376人。

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会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开红表示,福建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持续深化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2012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持续开展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和打击制售假药犯罪“三大战役”以来,我省执法司法机关持续加大查处力度,深入组织专项打击活动,破获了大批案件,形成了强大的打击声势。

在专项打击整治活动中,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加大对涉案财产追查和财产刑判处力度,依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犯罪的资本。如对被告人张志强、郭丁宾等26人非法经营案,人民法院就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余万元。

统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尺度

随着依法打击活动的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亟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关于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检验、鉴定及相关工作的座谈纪要》《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三个指导性文件。

这三个指导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二是厘清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食品药品的界分标准、滥用食品加工助剂的定性、制售“因病濒死”禽畜行为的定性等。三是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检验鉴定难问题,通过建立省内检验鉴定运行机制,明确了食药犯罪的检验鉴定机构、范围及报告形式等,并对行政执法取证的效力、检验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以及程序上对缓、免刑的限制运用等。

我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惯犯、再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二)曾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三)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四)犯有数个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择重处理的;(五)不如实供述罪行的或无悔改表现的;(六)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七)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