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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公布5个举报电话

2015-01-22 07:38:42 省内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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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公布5个举报电话

6种情形属个人“吃空饷”可举报

东快讯(记者 林娟)若发现机关事业单位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吃空饷”行为,公民可直接拨打电话举报。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省政府同意并转发执行《关于开展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全省公布5个监督举报电话以及举报邮箱。

6种情形属于个人“吃空饷”

据悉,本次集中治理的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6种情形: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挂名未实际到岗要进行清退

《意见》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吃空饷”行为均列入举报范围。

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另外,《意见》要求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编制内人员工资需公示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公示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所属事业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实之处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

县以上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公务员局)、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公民若发现有“吃空饷”行为,可通过全省集中治理工作举报电子邮箱:zlckx@fjrs.gov.cn举报,也可以通过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

省人社厅:0591-87501968、87858540(传真)

省委组织部:0591-87875512

省委编办:0591-87304005、87808587(传真)

省财政厅:0591-87097458、87097600(传真)

省审计厅:0591-63396178、87870603(传真)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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