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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两规定近期施行:参加海上搜救牺牲可评烈士

2015-03-03 07:39:00 林娟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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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 林娟)东南快报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定于4月1日起施行。同样获得通过的《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定于3月26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明确,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海上搜寻救助志愿者及其他个人,符合条件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奖励及保护。在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在闽台合作方面,《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提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寻救助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定期开展两岸海上搜寻救助演练、演习;畅通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通报渠道,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省际海上搜寻救助的交流与合作,沿海市、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明确,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的,或者发现误报后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船舶、设施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设施未经批准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误报、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导致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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