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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填补相关立法空白

2015-03-25 17:58:14 陈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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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3月25日讯(本网记者陈楠)今日上午,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明日起施行,填补了福建省海上搜救立法的空白。

福建海事局在会上做了《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有关情况的通报。据了解,2月15日,《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6日经苏树林省长签发,将于2015年3月26日正式施行。

谎报、夸大险情最高罚2万

据悉,《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共6章、42条。明确了海上搜救的工作体制、海上搜救工作是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搜救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科学安全、就近快速”的原则;明确了海上搜救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健全了搜救力量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海上搜救资源保障,规范了海上搜救行动,包括预警、险情报告、险情核实、搜救力量协调、现场指挥、搜救中止及终止、区域合作、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重要环节。

其中,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谎报、故意夸大险情、误报未及时消除影响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或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填补我省相关立法空白

福建海事局副局长陈传全说,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海上搜救法律法规,本规定将使福建省海上搜救工作有法可依,及时、有效搜救海上遇险人员,规范海上搜救活动,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将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依法行政”将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加强。

此外,该规定还对台湾地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救助演练,并建立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

据统计,每年发生于福建省沿海的险情事故约占全国的10%,仅次于广东省,海上搜救任务十分繁重。近10年来,福建省共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行动1553次,成功救助15580人,救助船舶1307艘次,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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