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 刘荫花 吴晓剑)近日,漳州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与出庭作证的证人,签署并当场宣读保证书,审结一起“糊涂”的民间借贷案。这在漳州尚属首例。 今年2月,原告吴某起诉林某及其妻子,要求返还借款本息7.9万元。然而,被告辩驳称款项已还清,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现场,经办法官要求证人及原被告当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并就据实陈述义务与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释明。在宣读完保证书后,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有所缓解,真相逐步露出水面,双方就“部分款项已还清”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对租金、装修款等事宜仍存争议。经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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