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15-04-15 19:41: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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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依托“互联网+”东风,实现融合协同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促进互联网、物流快递、制造业等互相融合。立足“互联网+”的基础,国家邮政局也提出了“快递+”的发展思路。同样,在《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中,我们也提出了支持快递行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关联产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促进有机融合和联动发展。应该说,我省在推动融合协同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去年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瓶颈问题,同时,福州被确定为全国5个试点城市之一开展快递与电子商务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试点工作。 我们将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全省快递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和加快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记者:王局长,《办法》有专门一章是关于闽台快递合作的,这可以说是这部规章的一个亮点,请您介绍一下闽台快递合作的有关情况好吗?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局长王丰:闽台合作确实是福建的一大特色。2008年《海峡两岸邮政协议》签署后,两岸实现全面、直接通邮。福州、厦门成为大陆方面首批8个对台邮件总包封发局,福州成为大陆对台水陆路邮件总包唯一的交换站,大陆其它5个水陆路邮件互换局的邮件均通过马尾港发往台湾基隆港。2010年12月,福州-台北开通两岸首条航空邮货快递专线,2014年7月,首批从台湾出发的海运快件由“中远之星”客货滚装轮运抵厦门东渡码头,标志着两岸海运快件业务正式迈入试点运营阶段。福建一直处在对台快递交流的最前沿。 就快递行业来讲,加强闽台快递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合作,有利于两岸交流往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扩展。近年来,两岸快递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加强互访和交流,多次沟通两岸以及闽台快递合作项目,双方在加强两岸和闽台快递合作方面均表现出较强的合作意愿并取得一定进展。顺丰速递等快递企业陆续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转运中心,台湾彪记、晋越等快递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我省快递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合作开展电子商务寄递业务、金融和保险为基础的服务外包业务。我省通过闽台快递通道向东南亚、美洲等地发展跨境国际快递业务,闽台快递合作不断深化发展。 在这样的基础上,《办法》又将闽台快递合作设为专章,规定了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扩大直航范围等措施,必将进一步提升闽台快递合作的水平,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再上新的台阶。 记者:我还想问法制办张处长一个问题,快递安全既关乎整个行业的发展问题,也关系到我们用户的个人安全,《办法》有哪些手段来保障行业发展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处长张剑平:安全确实是关系方方面面的重要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尽可能的减少对快递行业的束缚,支持企业轻装上阵,加快发展,但是安全问题却是不得不加大力度强调的重要内容。因为安全是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了安全,行业也不可能发展的好。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把快递安全放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设置了《快递安全》的专门一章,设定了这么几个条款来保障行业的安全发展: 一是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并执行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快递企业收寄快件时一定要当场来检查用户交寄的是什么东西,对于违禁物品要拒绝收寄。这可以说是做好安全的入口管控。 二是要求对快件的流转实行安全监控。快递企业要对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个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对快件实行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这可以说是做好安全的过程管控。 三是要做好安全事故的排查处置工作。快递企业要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加强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邮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处置快递行业突发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处置重大快递安全事件等等。这可以说是做好安全的后果管控。 我想,通过这几个方面,可以尽量确保快递行业的安全发展,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记者:收到快件时,快递员一般都要求先签收后验货。我想请问法制办的张处长,《办法》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吗?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处长张剑平:《办法》对这个问题给予充分关注,而且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验收过程中,发现快件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派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记者:我们很担心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会不会被泄露出去,请问法制办的张处长,《办法》对此有什么保障措施吗?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处长张剑平:在实际当中,泄露快递详情单的情况确实存在,有些企业管理不严,导致快递运单上的信息被非法窃取,也不排除有个别企业存在非法倒卖的现象。所以,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我们也做了充分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 我们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办法》也设置了两个相关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丢失。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保存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办法》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要求: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销毁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以处2万元的罚款。 我们将严格落实法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快递企业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同时,消费者个人也要加强监督,对快递企业的违规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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