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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快递行业新规下月起施行 福厦岚将建两岸快件处理中心

2015-04-16 08:10:49 省内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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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解读

投递快件应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

问题1:日常生活中,市民收到快件时,快递员一般都要求先签收后验货。《办法》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吗?

解读: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剑平表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验收过程中,发现快件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派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建立快递电子数据档案防信息泄露

问题2:使用快递服务,个人信息会不会被泄露?解读:在实际当中,泄露快递详情单的情况确实存在。张剑平坦诚,目前我省确实有些企业管理不严,导致快递运单上的信息被非法窃取,也不排除有个别企业存在非法倒卖的现象。所以,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也做了充分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

他表示,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办法》也设置了两个相关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丢失。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保存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办法》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要求: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销毁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以处2万元的罚款。

“我们将严格落实法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快递企业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张剑平建议,消费者个人也要加强监督,对快递企业的违规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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