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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出台扫除部分障碍 环境公益诉讼艰难上路

2015-04-20 09:08:05 张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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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现场一滑坡点(整治前)

立案少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污染环境事件呈上升趋势,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却呈整体下降趋势。据漳州中院生态庭庭长刘小玲表示,漳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过去5年间仅受理10余件。

环境公益讼诉数量少首先是因为立案难。“比如,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尚无定论。”漳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黄国盛坦言。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将公益诉讼主体笼统地界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让检察院难以对号入座;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提“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业内认为,这一提法更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今年初出炉的司法解释,则把检察机关界定为支持起诉方。

事实上,业界内部的观点就不统一。“公益诉讼针对的更多是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的公益损害,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已可督促其履职。”南靖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吴静宇认为。而在龙海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瑞勇看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若同时担任诉讼主体,难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环保组织依法当原告本是理直气壮的事。特别是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是,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困难重重。多年来,我省仅有漳州与南平两个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表示,新《环保法》实施3个月来,全国仅有2家环保组织提起4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他看来,主因在于环保组织难以承受高额的诉讼成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取证到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多数公益组织难以承受”。此外,环保组织是否能够提起公益诉讼,还要看能否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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