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龙山镇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东南网4月20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 通讯员 郭碧燕 刘荫花 高少芬 朱珊珊文/图)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提“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明确界定。尽管相关法规的出台扫除了部分路障,但环境公益诉讼并未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实践中依然面临立案少、鉴定难的尴尬——
探路者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起步较晚,然而,有不少创新与突破,其诉讼主体已涵盖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
最早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的漳州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批探路者。2010年11月,平和县国土局首提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嫌非法采矿的庄家成等3人赔偿国有矿产资源损失138万余元。这是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此后,检察机关也加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阵营。同年,詹征等人因非法开采花岗岩矿而坐上被告席,原告则是龙海市检察院,这是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福建第一案。
4年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向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缘由是企业预埋暗管,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排入九龙江,最后以涉案企业“放鱼治水”而告终。此举实现了我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案发现场一滑坡点(整治前)
立案少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污染环境事件呈上升趋势,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却呈整体下降趋势。据漳州中院生态庭庭长刘小玲表示,漳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过去5年间仅受理10余件。
环境公益讼诉数量少首先是因为立案难。“比如,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尚无定论。”漳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黄国盛坦言。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将公益诉讼主体笼统地界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让检察院难以对号入座;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提“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业内认为,这一提法更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今年初出炉的司法解释,则把检察机关界定为支持起诉方。
事实上,业界内部的观点就不统一。“公益诉讼针对的更多是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的公益损害,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已可督促其履职。”南靖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吴静宇认为。而在龙海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瑞勇看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若同时担任诉讼主体,难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环保组织依法当原告本是理直气壮的事。特别是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是,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困难重重。多年来,我省仅有漳州与南平两个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表示,新《环保法》实施3个月来,全国仅有2家环保组织提起4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他看来,主因在于环保组织难以承受高额的诉讼成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取证到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多数公益组织难以承受”。此外,环保组织是否能够提起公益诉讼,还要看能否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案发现场一滑坡点(整治后)
鉴定难
在具体操作中,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不少难题,最突出的就是鉴定难。
“环境公益纠纷的产生,涉及复杂的原因,要弄清损害的原因、程度,要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和鉴定。”漳州中院生态庭审判员江团辉说,专业不足是最大的掣肘。
2013年3月,泉州人洪泉明伙同他人开设皮革厂,违规向九龙江排污。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龙海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在操作时,检察官犯了难。经办检察官陈瑞勇说,由于水体具有流动性且流域内有多家排污企业,加上最初环保部门并未进行证据固定,要对污染予以量化,谈何容易。龙海市检察院几易方案,最终决定用生产用水量换算出排污量。这种简单的鉴定方式让检察院和法院有些底气不足。
“在法律程序方面,检察机关具有优势,但涉及到具体的环境专业问题时,就显得有心无力了。”黄国盛说,环境公益诉讼需依托专业机构且专业细分程度极高,但目前,我省各地普遍缺乏必要的专业力量。
2009年,沈新洪等人在南靖县龙山镇非法采矿,深挖多个沉淀池与注液孔,一度导致山体滑坡。3年后,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消除公共危险。但是,一系列难题来了:如何认定其存在的危险隐患?危险的程度如何?该由什么样的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南靖县检察院委托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出具了调查与评估报告,并作为庭审依据。但南靖县法院生态庭庭长陈森树说,这份鉴定结论仍属权宜之策。“严格来说,出具报告的并非法定的鉴定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难以保证。”陈森树还表示,囿于鉴定难,采矿行为对水体造成的污染难以估量,检察机关不得不放弃对这部分的追偿。
再摸索
鉴于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对于环保问题,漳州更倾向于采用法律监督方式。2014年3月,南靖县检察院在开展巡回检察中,发现当地环保局对固体废弃物问题缺乏有效监管。于是,检察院向南靖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进行全面督促整改。根据检察建议,南靖县环保局进行了全县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专项检查,要求存在问题的10家企业进行整改。然而,一个半月过后,仍有6家企业未进行有效整改,当地环保局也未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此,南靖县检察院再次发出检察建议,最终达到理想的效果。
黄国盛表示,在上路的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只有通过尝试,才能发现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逐渐形成经验。
为了化解资金难题,漳州市法院去年成立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公益诉讼中原告需负担的诉讼、鉴定等费用。“修复资金的设立,便于资金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我们提起公益诉讼的信心。”刘小玲表示,目前该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生态案件中的罚没款等。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技术难题,漳州推行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和陪审机制。比如,从各生态领域的专家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对生态资源专门性问题的分析、鉴定和评断能力。
由于原告缺位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常常难以推进。泉州市中院还探索出联席会议制度,由法院牵头,建立与检察院、公安、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等多机构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在原告缺位情况下,通过联席会议推举原告参与公益诉讼。
记者点评>>>
在探索中破题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当下,迫切需要公益诉讼。正因为公益诉讼还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我省先于立法的尝试与探索,才显得如此必要。
我省的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并不具备成熟的形态,甚至在程序与诸多细节上都有不成熟之处。但在探索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同样弥足珍贵。如何认定诉讼主体、如何进行有效的鉴定、如何解决诉讼成本高企的问题,在磕磕碰碰中,既有困惑,也不乏经验。检察机关、法院系统、社会组织多元互动,既不断发现问题又不停求解难题。
当然,为降低探索成本,与其各地散兵作战,不如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并给予试点足够的空间与自主权,从而用生动的法治实践为日后的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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