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民生 > 正文

厦门海关:“证据开示”巧解商标案

2015-04-28 09:26:5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既尊重知识产权,又保障合法进出口贸易

厦门海关:“证据开示”巧解商标案

入选去年全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东南网4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 按国外客户要求加工了一批LED灯,出口时却因涉嫌侵犯国内商标知识产权被扣。得益于厦门海关运用“证据开示”手段进行调解,生产商最终获得国内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将损失降至最低——23日,这一案例被海关总署选入2014年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相较以往“十大案例”多为破获的重大侵权案,该案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以保障进出口贸易顺畅为出发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海关总署在点评时称,厦门海关“使当事双方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纠纷,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了化解矛盾,减少纷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日前,记者采访了厦门海关以及相关企业,还原了该案的前因后果——

故事的“主角”之一是一家来自厦门同安的照明设备生产公司。去年5月,厦门东渡海关在查验该公司申报出口的LED灯时,发现其中部分包装标有“Conserv Energy”标识。“经查询,该标识已由上海一家公司在总署备案,发货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涉嫌侵权,我们只能将货扣留。”海关工作人员表示。

该案是厦门关区首次查获的加工贸易货物涉嫌侵权案件,引起海关高度重视。据调查,发货公司是根据美国委托方要求和设计等进行生产,有对方的品牌授权,产品生产后全出口,是典型定牌加工行为。而委托方1995年就在美注册“Conserv Energy”商标,早于上海某公司在国内注册时间。

“我们认为,厦门这家公司并无主观故意,也不会给对方企业造成损失。”厦门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科科长张海滨说,鉴于当事双方分歧较大,厦门海关召集双方参加调查证据开示会,当面进行举证、质证并阐述观点。

“我们提交了国外委托人的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加工合同、我国驻外使馆的认证,以及历年来的海外订单及相关出口证明,并且回答了对方的质疑。”发货企业负责人说。海关调查人员也介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机关对定牌加工案件的裁例……全过程公开、透明。会后,上海企业随即致函厦门海关,撤回其扣留该批出口货物的申请,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如果海关不主动介入,只是僵硬适用法律,最终演化为旷日持久的诉讼,双方都得不偿失。”发货企业负责人介绍,一旦货物被扣,信用项下交易无法完成,损失不可挽回;商标权利人投入大量精力诉讼,也不一定能得到预期效果。

据悉,考虑到辖区加工贸易企业众多,厦门海关已启动“知识产权授权预确认制度”,企业接单前可先致电了解商标授权合法性。

记者手记>>>

定牌加工应警惕侵权陷阱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更多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参与海外竞争的工具,定牌加工也成为侵权的敏感地带,争议案件逐渐增加。在海关总署看来,如何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不对合法进出口活动造成消极影响,是知识产权执法的难点。

定牌加工,即俗称的“贴牌”生产,是指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产品后,再贴上商标或品牌返销国外的经营活动。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如果加工企业缺乏商标权意识,就易出现商标侵权现象。

常见情况有两种。其一,外商自身商标不合法,其授权自然非法。这种陷阱若不幸踩中,只能怪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其二则类似厦门这家企业的遭遇,即国外授权合法,但在国内已有人注册。

法律界人士解读,按照2013年发布的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加工企业只要没把商品在中国市场销售或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但种种风险还是可以事先规避。

厦门这一案例虽然最终达成和解,但涉事货物仍延宕一个多月才得以放行。厦门海关提醒,加工贸易企业接单前要充分做好商标权属审查,要求提供授权证明文件,并审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有效;同时,查询商标是否与国内权利存在冲突,如有则可督促委托方在国内注册,或与国内权利人沟通协商。这样,即便最终面临纠纷,也能手握主动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