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德化法院一未成年人员酒吧斗殴伤人 被判禁入娱场

2015-05-04 10:12:5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5月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李宏图 李平 陈小鑫) “我们服从判决,也更有决心对孩子加强管教!”4月29日,德化法院家事审判庭里,未成年犯罪人员小坤、小伟的父母对一份带有“禁止性”条款的判决书表示认同。该案特意做出的“禁止性”判决,在德化县尚属首次。

今年2月1日1时许,小坤、小伟(年龄均为16岁,在校生)在德化某酒吧喝酒,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继而追逐殴打,致王某重伤二级。2月6日,小坤、小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为了挽救这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审法官邀请当地妇联人员一同做两家人的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等工作,终于,小伟、小坤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他们的父母也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对方谅解。最后,法官在综合考量下做出判决:小坤和小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适用缓刑,并且特别强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法官表示,“禁止性”判决的法律依据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