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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共场所控烟条例8月施行 12类场所禁烟

2015-05-28 22:38:09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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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8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吸取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将公共场所分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和限制吸烟的场所两类,规定限制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点,而禁止吸烟的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了十二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具体为: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的室内外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超市、金融企业等室内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条例》规定,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置吸烟点的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由于违规吸烟的行为存在不特定性、即时性以及取证困难等特点,为增强监督执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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