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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生育一孩无需办“生育证” 力争7月1日起全面实施

2015-05-29 07:42:23 林雅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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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委托办证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几点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措施。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落实首问责任。再生育审批时限也将缩短为十五个工作日。

同时,我省还将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跨地区、跨部门需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逐步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办理完毕无法亲自领证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主动送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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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再生育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32号中的“视为独生子女”申请的,一是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二是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①收养证;②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及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4.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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