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景区居民参与经营项目有优选权
2015-05-29 07:47:20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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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 吴静)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根据省人大法工委在今年3月赴仙游、泰宁、武夷山等地的调研,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员会、政府及相关部门等代表的意见,在《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稿)的基础上修改后,通过了《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景区统一管理加强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 《修改稿》要求,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同时,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修改稿》还要求,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言和图文提示、手语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创造无障碍游览环境。 同时,对景区门票专营权问题,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景区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居民 《修改稿》中明确,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者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景区禁火区吸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据悉,调研中,发现部分违规游客是初犯或不是故意的,对此酌情处罚。对此,《修改稿》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修改稿》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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