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八个配套文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2015-05-30 07:12:15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孙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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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我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其中,在确定绩效工资水平方面提出,各地在全面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基础上,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对高于控制线的,可适当征收调节金。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转制单位过渡期 继续拨付正常事业费 我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提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转制前已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家部委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执行。转制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企改制前已退休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企改制后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企改制后的在职人员,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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