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八个配套文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不足或被撤销
超柏/制图
□东快记者林娟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八个配套文件分别是:《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划归行政机构承担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承担;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综合设置机构;需要转为行政机构的,根据精简的要求,在现有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设置。
1.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调整。属于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予以转移或取消;属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应简政放权,不再干预;属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属于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2.属于需要保留的行政职能,应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或将现有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其中,对于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机构限额内调整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以上两类事业单位调整后,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接收机关的行政编制空缺情况予以考试转任,其余在编人员原则上在相关事业单位统筹安排,超出核定编制安置的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到位。
3.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受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限制暂时难以转为行政机构的,可给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
《意见》指出,规范和调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两个不突破”:不突破各级政府机构限额,不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
驾驶、绿化、清洁等岗位
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我省要建立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对社会组织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事业单位中的一般事务性岗位(如维护、养护、清洁、绿化、保安、收发、打字、驾驶等)原则上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实行政府购买,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我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2012年底的统计数为基数,由省委、省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
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根据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对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人员只出不进。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或新增的工作任务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为盘活编制存量,我省将收回事业单位的部分空编,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使用,确保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不增。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
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普遍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意见》提出,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意见》提出,全面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创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方法,探索完善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分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要成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重要方式。
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我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其中,在确定绩效工资水平方面提出,各地在全面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基础上,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对高于控制线的,可适当征收调节金。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转制单位过渡期
继续拨付正常事业费
我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提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转制前已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家部委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执行。转制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企改制前已退休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企改制后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企改制后的在职人员,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