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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筑业: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开工

2015-05-30 07:44:51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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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开工

东快讯(记者周强)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中要求,福建省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照以下办法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通知》强调,凡新建项目在开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参保证明,未提交的不得出具开工通知书。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并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通知》提到,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医疗救治等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待遇,不得改按一次性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到,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即农民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无须交费均可以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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