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8个世界无烟日前夕,《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福州将在12类公共场所禁烟,如何落实,考验执法者智慧 请大声对吸烟者说“不” 罚 郝晶晶 作 东南网6月5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郭斌)8月1日起,市民若在福州市的医院、中小学校、影剧院等场所吸烟,将因触犯法规受到处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下文简称“《控烟条例》”),进入施行倒计时。 12类公共场所禁烟 由于将公共场所“一刀切”全面禁烟目前还很难完全为大众所接受,因此,《控烟条例》吸取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将公共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两个类别。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12类,主要包括: 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学校、青少年宫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信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属于限制吸烟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内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控烟条例》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区域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区域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最高可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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