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1日讯(本网记者 倪斌 通讯员 晋研)近日,晋安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徐某某吸毒后驾车从平潭开往福州,一路冲撞车辆19辆的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吸毒后驾驶一辆宝马车从平潭向福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福州市区后,在晋安区福马路大名城对面道路上逆向行驶。福州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即赴现场处置拦截该车辆,但徐某某不听民警指令,仍驾驶该车辆强行闯关逃跑继续在市区高速行驶,无视交通规则在台江、鼓楼辖区内的国货路、群众路接连冲撞私家车、警车和公交车共计19部,造成经济损失约15万元。后该宝马车在六一路象园高架桥北端被拦截,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赔偿全部车辆损失计18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无视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连续冲撞19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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