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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办法

2015-06-29 21:58:59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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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通讯员 毛样生) 记者从省市药监局获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前制定《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违法案件跟踪督办的范围、内容及督办、承办、反馈、办结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案件的调查情况、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协调情况,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配合协调情况、案件办理程序及对投诉举报人回复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办。

督办件实行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督办件及重大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为A类督办件,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件为B类督办件,福建省外协查件为C类督办件,其他一般性案件为D类督办件。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上级局跟踪督办的案件进行反馈。

承办单位收到提出单位(督办单位和提请核查、协查单位)督办件、核查通知或协查函后,须按规定进行核查、协查及复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A类督办件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处置结果,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7天内反馈处置情况;B类督办件一般在接到核查、协查函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工作,并向提出单位反馈;C、D类督办件一般在接到核查、协查函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工作,并向提出单位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对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承办单位应每15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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