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新闻发布会 > 正文

《福建定价目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

2015-07-08 16:30:48 王琼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7月8日讯(本网记者 王琼 实习生 高钰婷)6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修订后的《福建省定价目录》正式实施。7月8日上午,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次《福建省定价目录》政策进行解读。会上,有关领导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大幅取消政府定价项目,对于这些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后续如何监管?

福建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赖文达:新出台的定价目录放开了一批已形成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可以通过市场来调节价格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但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对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异常波动放任不管,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等多渠道采集监管对象基本信息,建设信息数据库,加强市场价格波动监控,捕捉民生价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完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综合运用上门提醒、约谈、公告等形式,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资源性产品、教育、药品等价格收费热点难点问题,分行业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针对价格改革重点、民生热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等重点领域,采取重点抽查方式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不断拓宽价格垄断案件信息源渠道,积极摸排案件线索,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反垄断调查。三是积极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模式。按“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模式,将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监管视野,做到边界清晰、不留死角,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格局。增强价格应急检查队伍力量,配置单兵执法仪等,加快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一旦出现价格异动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避免事态蔓延和扩大化。四是强化社会监督。依托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受理、查办各类价格举报件、投诉件和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除给予行政处罚之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记者:关于这次出台的定价目录,和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里?

福建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综合与法规处处长潘国洪:这次修订的定价目录,一是在定价项目的数量上变化大。本次公布的2015版定价目录仅保留定价项目12个大项、42个子项。与2010版定价目录44个大项、115个子项相比,大项的减少数量为32项,缩减幅度达72.7%,子项的减少数量为73项,缩减幅度达63.5%。二是定价权限的变动范围大。2015版定价目录中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项目有5项:1.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2.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3.公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4.房屋交易手续费,5.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新增的定价项目有2项:1.养老服务,2.定点屠宰加工服务。

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有5项:1.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2.部分教育收费,3.机动车安全技术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4.林业中介服务收费,5. 所辖设区市城市新建住宅供水、供气、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有1项:前期物业服务。《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第三项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除了上述那些变化情况之外,我省对自贸区实行特殊、灵活的价格政策。为支持我省自贸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我省可以对中国(福建)自贸区实行特殊的价格政策,即“福建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价格管理权限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管理部门行使。”这项规定特别具有福建特色,也是国家批准设立自贸区的4个省市中,唯一取得这项特殊政策的省份。

按照这条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就是只有经过省政府批准,我们福建的厦门、福州、平潭的三个自贸管委会,经过省政府授权,他们可以享受与我们省物价局同样的定价权。我们在年初的时候,到三个片区进行调研,就发现这三个片区的管委会对省里面的定价权限的要求和需求不太一样。所以,我们将就根据三个自贸区的需求,有针对性的下放一些权限并进行相关认定后再执行。这条政策规定,应该说是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服务和支持自贸区发展的创新的一个工作亮点,体现了我们省价格改革在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简政放权、面向基层方面的一个改革创新的意识。

当然这个定价目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实行动态管理的。自8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来,福建省于2003年颁布了《福建省定价目录》,2011年3月对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这次经过省政府批准之后,再次对定价目录进行修订。所以第一次间隔7年,第二次间隔5年,对定价目录的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我们对于定价目录的管理,并不会因为目录出台以后就停止了,而是还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定价目录进行实时调整。

记者:下放地市权限之后和下放自贸区后有什么区别?

福建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综合与法规处处长潘国洪:假如说国家发改委不授权我省价格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批准把定价的权限授权给自贸区管理,那就意味着这三个自贸区的管理委员会,我们只能委托他们进行管理。委托和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财政同意之后,我们可以授权他们进行管理。授权之后,他们职责方面、权利方面和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是由他们来承担的。假如仅仅是委托他们管理的话,一个是法律的后果仍然是委托机关,就是我们省物价局委托。比如福州自贸区、厦门自贸区、平潭自贸区,我们委托的法律责任、管理后果,仍然是由我们省物价局审批与承担的。第二,他们在管理审批过程,仍然要向省物价局进行申报,经过我们批准后,他们才可以制定相关的文件。所以从前期管理效益来说,我们授权之后,这三个自贸区的价格管理机构就可以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授权的定价范围来制定三个自贸区范围里面的相关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记者:新出台的定价目录,我省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有什么变化?

福建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综合与法规处处长潘国洪:2010版定价目录中,我省仅对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既要考虑促进企业发展,又要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此次修订定价目录的过程中,部分物业企业呼吁取消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项目。但因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系民生价格,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业主没有选择权,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诸多问题,时有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所以在当前情况下放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时机尚不成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结合我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比例较低,物业服务市场化水平还不够高的实际情况,应继续对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同时,考虑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以及物业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等相关行为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和监管作用,新的定价目录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移交市、县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

记者: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对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是如何管理的?

福建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综合与法规处处长潘国洪:新定价目录进一步完善了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机制。一是下放市、县城市终端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项目。2010年《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部门定价,2012年经省政府同意,对未跨县(市、区)联网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放设区市管理。此次定价目录修订进一步将全省联网的城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放市、县管理,但通过跨设区市管道对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供气结算价格仍由省级价格部门管理。下放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有利于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价格监管,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二是新增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项目。该定价项目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项目,也是国家此次下放给省级价格部门的新增项目之一,今后省级价格部门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省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和加强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管理。

记者: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将基本养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范畴,我省将如何管理好该项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综合与法规处处长潘国洪:随着老年人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大,养老服务收费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为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的规定,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将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范畴,基本养老服务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由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我们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将该定价项目的定价范围限定在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其余的养老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既能够规范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又有利于我省养老服务机构推出个性化服务,增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活力和生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