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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改革招投标办法 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

2015-07-20 20:42: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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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0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记者今日从省发改委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率先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共16条,主要在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对现行招标事项核准制度作了调整,按照简政放权、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大幅减少核准项目范围和核准内容。

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

根据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如民营房地产项目)必须邀请招标,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还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招标事宜。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办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一现状”。省发改委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这就意味着民营企业开工建设项目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真正实现“自己的项目自己做主”。同时,取消了备案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自行采购,而建设单位可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发包方式。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有调整

据介绍,我省2007年实施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政府、事业单位投资项目,规定的标准较国家更为严格(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该标准已经严重不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增加了一般项目招标的社会成本,不利于国有资金节约增效。

经过调整,目前我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将先执行原国家计委3号令的标准,即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实行招标制,待国家出台新规定后,同步调整到位。

对于规模以外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程序,《办法》规定:“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优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允许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可单独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同时,按照减少前置环节的要求,《办法》改变此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需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先行出具意见的做法,在第十条规定:“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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