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魏剑生 林芳) 7月30日,建瓯法院宣判被告人谢某擅自点火炼山酿成森林火灾一案,认定谢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下达补种复绿令,要求其营造相应面积林木,并持续管护5年。 今年4月4日,谢某与同村村民3人约好到山场炼山。当日中午,谢某先到达山场,为了赶时间,在未开辟防火带的情况下,擅自点火炼山。因火势蔓延过快,其他3人到达山场时已经来不及开辟防火带,导致森林火灾,造成78亩山场过火,其中有林地38亩,采伐迹地40亩,经济损失共计156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森林法及相关的保护森林法规,酿成森林火灾,但其能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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