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法院21日起全面推行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
2015-09-11 08:24: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刘宝琴 |
分享到:
|
我省法院21日起全面推行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 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剑指“民告官”案顽疾 东南网9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记者从10日召开的福建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法院在司法改革之路上再出新举措:9月21日起,我省法院对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即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将原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改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告官”案存顽疾 行政诉讼,通常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 长期以来,不少老百姓对“民告官”缺乏信任感,存在“当地法院怎么审得了当地政府”的疑虑。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以及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被告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二高四低”现象比较普遍,上访比例也比较高。 有律师直言,一些法院对诉当地政府的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老百姓胜诉难;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使得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对所在地方形成了依附性,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敢坚持司法审查的合法性评判。”据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分析,要治理“民告官”案所存在的诸多顽疾,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势在必行。 我省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相关报道:
|
相关阅读:
- [ 04-21]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案年度报告:疑难案持续增加
- [ 02-26]最高法: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 [ 11-05]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 [ 11-02]行政诉讼法大修: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可拘负责人
- [ 11-02]法制办副主任: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