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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民告官”案将跨区域管辖 消除“官官相护”顾虑

2015-09-11 08:00:26 陈敏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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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1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9月21日起,我省法院将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省高院副院长周瑞春对此解读称,这意味着“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的疑虑将被完全打消,“民告官”不再难。

周瑞春坦言,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群众该胜诉的难胜诉;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设立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和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变革,而我省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也正是为了解决目前行政审判体制机制问题的积极探索。

据介绍,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其中一项改革是,在全省8个设区市的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在除龙岩以外的8个设区市,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另一项改革是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即把全省9个设区市划分为3个司法管辖片区,福州、宁德和莆田为第一片区,厦门、泉州和漳州为第二片区,龙岩、南平和三明为第三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各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但是,有5类案件存在例外,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周瑞春表示,当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民告官”普遍缺乏信任感,开展管辖机制改革能够有针对性地消除当事人对“官官相护”的顾虑、对“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的疑虑,解决“民告官”案件“难告、难赢”、“告了也白告”的问题,更好地履行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增加民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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