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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法院21日起全面推行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

2015-09-11 08:24: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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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21日起全面推行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

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剑指“民告官”案顽疾

东南网9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记者从10日召开的福建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法院在司法改革之路上再出新举措:9月21日起,我省法院对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即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将原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改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告官”案存顽疾

行政诉讼,通常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

长期以来,不少老百姓对“民告官”缺乏信任感,存在“当地法院怎么审得了当地政府”的疑虑。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以及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被告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二高四低”现象比较普遍,上访比例也比较高。

有律师直言,一些法院对诉当地政府的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老百姓胜诉难;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使得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对所在地方形成了依附性,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敢坚持司法审查的合法性评判。”据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分析,要治理“民告官”案所存在的诸多顽疾,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势在必行。

我省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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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剑指顽疾

根据此次改革方案,我省法院将对除少数几类案件外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即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将原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改革过程中,综合考虑被告的层级、案件的地域分布以及交通便利性等因素,将采取基层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不同的管辖模式。一方面,在全省八个设区市基层法院推行相对集中管辖。即在除龙岩以外的八个设区市,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另一方面,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将被划分为三个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当地各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 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即第一片区原属福州中院管辖的案件交由莆田中院管辖、莆田交宁德、宁德交福州管辖,第二片区厦门中院案件交漳州中院、漳州交泉州、泉州交厦门管辖,第三片区龙岩中院案件交三明中院、三明交南平、南平交龙岩管辖。

另外,为了探索不同改革模式,省高院将在龙岩市基层法院试行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中院统一立案登记,再由中院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试点。

“不同形式的跨行政区域管辖,有望打破按行政区域管辖给行政审判造成的困境,从而排除、减少行政干预,保障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破解长期以来群众普遍反映的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问题。”丁兆增对此改革寄予厚望。

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由于本次改革将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到异地起诉、审理,客观上会给当事人带来诉讼上的不便利。因此,在这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中,省高院将司法便民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上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比如,这次管辖改革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但起诉人选择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并依法审理。此外,省高院还明确规定,起诉人可以就近申请原管辖法院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或代为转递起诉状,而不必跑到异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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