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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级纪委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5-09-23 07:30: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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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平县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工会主席魏国贤违规公务接待、公款送礼问题。2013年至2014年期间,魏国贤先后13次用县教育工会经费违规接待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厦门等地教师和客人,合计8657元。2013年间,魏国贤先后两次用县教育工会经费购买土特产用于个人送礼,合计3350元。2015年7月29日,武平县纪委给予魏国贤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公务接待及公款送礼费用。

5、福建长汀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李占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4年,长汀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挤占成本费用,违规向职工发放各类福利补贴共计11.83万元;2013年至2014年违规支付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合计5.05万元。2015年5月24日,长汀县纪委给予李占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该储备库清退违纪资金,并由县粮食局撤销李占斌长汀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职务。

6、连城县莒溪中心小学校长俞土昌违规购买挂历、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俞土昌用公款2660元购买挂历进行发放。2013年底,俞土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违规向莒溪中心小学行政人员发放补贴12920元。2015年1月19日,连城县纪委给予俞土昌党内警告处分,没收违规发放补贴12920元,追缴俞土昌报销挂历款2660元。

7、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林志坚、村镇建设管理站站长陈添春违规报支差旅费用问题。林志坚、陈添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2014年3月15日至17日到成都参加培训期间的费用1700元和2100元。2015年2月13日,漳平市纪委分别给予林志坚、陈添春党内警告处分,追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公款报销费用。

宁德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福安市司法局湾坞司法所所长刘其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11月15日晚,刘其春私自驾驶湾坞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从湾坞镇前往宁德万达广场游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调查过程中,刘其春与他人串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2015年6月,福安市纪委给予刘启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个人承担公车私用及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厂长黄兴等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2013年10月至12月间,黄兴、肖郑平(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副厂长)、缪鸿(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办公室主任)、张春和(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工会主席)多次在公务接待中安排参与KTV高消费娱乐活动,并用公款核销费用11986元。2015年8月,霞浦县纪委给予黄兴、缪鸿党内警告处分,霞浦县监察局给予肖郑平警告处分;霞浦县水利局给予张春和警告处分。

3、福鼎市闽浙边界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主任吴丹萍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期间,福鼎市闽浙边界文化交流中心以午餐费、住宿补贴费、年货等名义,给干部职工发放津补贴合计140364元。2015年5月,福鼎市纪委给予吴丹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款项予以追缴。

此外,福建全省各县(市、区)纪委也陆续在本网通报当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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