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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记录 15项情形属违规

2015-10-11 09:01:02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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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0月1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记者昨天获悉,我省法院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干预过问案件时将“全程留痕”。

我省出台《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明确了15种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

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公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要求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要求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要求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要求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要求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要求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要求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要求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其他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无论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种形式过问案件,只要是程序之外涉及具体案件的信息,各级法院都要坚持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信息,要作特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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