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1日披露,该院对新《环保法》实施后该区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2014年5月,邱某熊租赁培丰镇原瓦窑坪煤矿东井口场所擅自建造皮革厂,于同年7月开始组织工人用猪皮加工半成品皮革,后运往异地出售,得款6000元。在生产过程中,未经过滤,将含有有毒重金属铬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东井口或直接排入河里,严重污染当地水环境。 同年8月,永定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生产,但其置之不理继续生产,直至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关闭。同年12月6日,邱某熊被抓获归案。经监测,该厂车间出口排出的废水含有重金属铬,总铬测值最高达4.31mg/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熊违反法律规定,在加工皮革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毒物质铬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张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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