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公开审判一起纵火及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蔡某岭被判无期徒刑 东南网12月2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吴在平 实习生 杨杰霖) 23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并依法对社会公众强烈关注的重大案件——蔡某岭在今年1月15日于黄则和食品同安分公司和656路公交车实施的放火案及持刀伤害他人案当庭作出判决。 原在厦门市黄则和食品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务工的蔡某岭偷盗公司财物被发现,经公司动员后辞职,后萌生泄愤报复公司动机。1月15日凌晨3时许,蔡某岭携带打火机、酒精、水果刀等物,翻墙进入黄则和同安分公司,从厂房里的柴油桶内抽取柴油泼洒、点燃,火势造成厂房内的包装材料烧毁、机械设备损毁、厂房建筑结构破坏及液化气瓶储藏间的8只液化气瓶爆炸,造成黄则和公司重大财产损失。 蔡某岭逃离放火现场后,于当日7时许乘坐656路公交车,在进入厦门岛内路段时,于靠近下车门处突然取出携带的酒精,泼洒在自己身上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多位同车乘客被烧伤或引起乘客恐慌、挤踏、受伤。 实施上述公交车纵火行为后,蔡某岭乘乱惶恐逃窜,并躲藏于路边公共厕所内企图自杀,听到厕所外有人敲门后,即冲出厕所,持水果刀朝在门口等候用厕的被害人蔡某某头部捅刺两刀,走出厕所快到马路时,又朝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徐某某左胸部捅刺一刀。此后,失去理性的蔡某岭又逃窜至蔡塘学校公交车站站台处持刀朝人群挥舞,又将前来抓捕的巡防队员丁某捅伤。 这起连续纵火并持刀伤人案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岭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连续实施三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多人人身损害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未赔偿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蔡某岭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岭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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