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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2015-12-30 10:07: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管理,并做好与主河道管理的衔接。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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