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或者水利风景区建设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水利风景区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水生态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认定,擅自使用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水利风景区内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或者在水利风景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水利风景区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损害水利风景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围、填、堵、截水利风景区内的自然水系,未经处理直接向水利风景区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督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 [ 12-12]华安:投3.3亿元筑牢水利安全
- [ 12-03]武夷山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机制 百姓用水不难
- [ 11-28]汪洋: 加大脱贫攻坚力度 推动老区振兴发展
- [ 11-19]仙游水利系统14名干部受处分 27人被问责
- [ 11-12]全省水利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取得实效
- [ 11-04]市领导调研组调研芗城云霄平和水利、财税工作
- [ 10-02]台风“彩虹”来袭 广东紧急叫停海上旅游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