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1-07 07:42:57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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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主任等组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全省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组长确定议题并主持召开。组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内设若干职能处,设在省纪委。 巡视办主任由正厅长级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厅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全省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由正厅长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制度,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结合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副组长库,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从中抽调组长、副组长参加巡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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