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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1-07 07:42:57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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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第十三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包括省管后备干部在内的有关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巡视工作需要,巡视工作人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分别管理,日常管理由巡视机构负责。巡视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征求和听取巡视组、巡视办意见。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原则上在巡视机构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由编制所在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巡视办应当提出建议,报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相应干部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六条 巡视机构建立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视的重点是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省管干部。

第十八条对上述对象,在一届省委任期内至少巡视1次。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含平潭县)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2个月;对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市、区)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1个月。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巡视时间。

第十九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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