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1-07 07:42:57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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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四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巡视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委应当成立常设的巡视工作联络组(以下简称联络组),做好日常和巡视期间有关巡视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巡视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联络组组长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委办公厅(室)、信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联络员由纪委副书记兼任。联络组还应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党委,做好支持配合巡视、抓好巡视整改落实等工作。 联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为联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设区市应为联络办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并配备2-3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省直部门、省管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县(市、区)党委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参照设区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的职责和组成方式。 第二十八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党内文件等方式公告或通报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涉及省管干部的,应当形成巡视要情专报。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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