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1-07 07:42:57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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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向“五人小组”汇报的巡视材料和省委书记在“五人小组”会议上的讲话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中央巡视办报备。 第三十二条对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经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巡视组负责同志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其他班子成员,可责成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上级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办理结果向巡视办反馈。 第三十三条经省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反馈意见由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巡视反馈意见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巡视反馈的简要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巡视前的即知即改、巡视中的立行立改、巡视后的全面整改工作;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巡视组和巡视办建立问题清单台账,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巡视移交材料和问题线索实行签收制度。 第三十六条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第三十七条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省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巡视组通报。组织部门在考核调整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使用时,要注意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涉及正在巡视或者巡视结束不到半年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应听取相关巡视组的意见,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要将听取正在巡视该地区(单位)的相关巡视组意见列为考察程序之一。 第三十八条巡视办应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落实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巡视整改情况,在报巡视组审核,并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党内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省委常委会实行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研究解决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委的要求,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巡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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