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1-07 07:42:57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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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及时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反映,协助巡视组做好有关情况的了解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巡视机构基础建设,保证巡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的落实,为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8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省委印发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闽委〔2010〕2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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