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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01-16 07:35:39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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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以及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的良好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技术创新等劳动竞赛活动,创建劳模工作室,选树“金牌工人”。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鼓励支持企业工会定期开展文体活动。指导企业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条件,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十六)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建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对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奖励,在项目、上市、资金、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切实推动企业(产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充分发挥工商联、企联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和企业诉求沟通机制的作用,开展第三方政策评估,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时制定、完善落实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等方面的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劳动关系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切实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水平。

七、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载体

(十九)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完善并落实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企业)创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相关工作,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各类评先创先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在企业项目立项、政府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推广厦门市“1118”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程建设模式,探索在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实验区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同时要组织专项督查,重视督查结果的运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职责,其它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十一)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机构建设。各地在不突破当地编制总量的情况下,采取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等方式,切实支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度调剂倾斜。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肃执法。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经济发达、劳动纠纷案件多的地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切实加强该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十二)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加强基层设施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基层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对纳入各地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十三)加强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探索经济新常态下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以群团组织为依托,做到组织联建、活动联办、工作联动、机制联创。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加强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积极探索在企业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通过派出机构、指定联络员、建立雇主工作委员会等方式,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四)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列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成效和先进典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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