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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公开开庭再审许玉森等人抢劫案 依法宣告无罪

2016-02-05 08:23:5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 通讯员 何晓慧) 4日,省高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再审一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等4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审理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省高院及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省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决定再审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

省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原审四被告人主要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四人无罪。

此次再审开庭,省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审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并通知部分证人到庭质证。各方对原判认定四人犯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及处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改判。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案件当事人亲属,各界群众等近50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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