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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04-03 07:47:5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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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财税创新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区内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各类本外币账户办理经常项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进区内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可以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支持企业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支持企业拓展融资租赁经营范围、融资渠道,推进融资租赁证券化,发展工程建设、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保税融资租赁,建设区域性融资租赁集聚区。

第三十三条 在完善监管法规的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开办外币离岸业务,逐步开展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持在区内建立金融交易和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和处置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指标和分类规则,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全面监管机制。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促进投资、贸易和金融的有关税收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收政策试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符合条件的区域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落实“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和启运港退税政策。

遵循税制改革原则和国际惯例,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三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推行联合办税,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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