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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04-03 07:47:5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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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规则,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自贸试验区制定重大监管规则时,应当通过影响分析、专家论证、征求利益相关人意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四十八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企业公示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片区管理机构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对涉及区内企业的垄断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自贸试验区可以对区内企业采用国际通行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先进环保设备技术和自愿签订环境协议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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