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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发放暂住证! 福建省暂住证制度或成历史

2016-05-21 10:01:07 李拯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草案要点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法(草案)》对居住证发放条件、提供的材料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三、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办法(草案)》还明确,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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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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