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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租赁汽车违法试行“人车分离” 解决违法处理难

2016-05-26 08:02:19 程明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为促进客货运和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解决因承租人、聘用驾驶人流动等因素导致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处理难的问题,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实施《“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

“人车分离”案件办理程序:(一)车单位因聘用驾驶人(承租人)逃避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向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启动调查核实机动车驾驶人程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确认违法行为人。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①机动车所有人书面申请材料;②行为人驾驶该车辆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出车台账、行车日志、租赁合同等);③证人证言(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或随车人员的询问笔录);④当事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书面自述材料、远程视频询问笔录、受委托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⑤图像证据资料(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或车内监控等);⑥行为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⑦机动车证明材料(行驶证等);⑧机动车所有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及机动车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⑨其他证据材料。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认违法行为人并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电话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并口头通知其在15日内自行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记录。电话通知情况和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无法联系到违法行为人的应当注明并存档。

(三)违法行为人15日内未自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注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等告知事项,并以挂号信(带国内邮政回执)的方式邮寄至违法行为人在劳动合同或租车合同中所留地址或户籍地址。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的,应在挂号信被退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网络或媒体上公告。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寄达或者公告7日后,被处罚当事人未提出申辩的,应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含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邮寄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罚决定书未能寄达的,应按前述要求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六)对违法行为人驾驶证因已被记满12分、扣留、暂扣、吊销等,无法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其所驾驶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或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驾驶证累积记分将达12分(含)以上的,可将其所驾驶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转换为行为人的违法记录,并开具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同时删除其所驾驶车辆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超期无法操作的,按规定上报申请)。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示申请处罚的机动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并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原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重新录入系统。

“人车分离”案件适用范围及管辖: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非个人所有且使用性质为客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以及所有人为租赁企业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上述车辆在省内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在省外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由机动车登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实行“人车分离”案件办理工作相关权限授予和调整,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不定期对各地“人车分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办案的,坚决纠正并约谈当事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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