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用户权益保护,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打击窃水行为……26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对上述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规范。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 拟统一建设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增加和修改相应内容:因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检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用户发现注册水表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后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之时起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目前我省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在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对此,草案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进行运行维护;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偷水拟最高罚2万元 近几年我省窃水、转供水、私接乱改等损坏供水设施、干扰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给供水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在城乡接合部尤为突出。对此,草案规定:用户不得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清、表前接管、违法开启消防设施、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要增加确保水质安全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负责人表示,环城工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很必要的隔离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由供水企业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并禁止建造建筑物等;供水企业每季度将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结果通报辖区供水主管部门。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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